卓凡接受陈女士的监护人大岭社区居委会的委托,免费为大岭社区居委会承办“台湾阿嬷”陈女士继承其丈夫遗产的全部法律服务,克服障碍,突破重重屏障,并于2021年5月11日取得台湾遗产继承交付。对于促进两岸司法互助 ...
2019年7月25日卓凡接受“台湾阿嬷”陈女士的监护人大岭社区居委会的委托,围绕该涉台遗产继承事务组建了专业服务团队,免费为大岭社区居委会承办陈女士继承其丈夫遗产的全部法律服务。克服障碍,突破重重屏障,终于,2020年11月27日遗产管理人新北市荣民服务来函同意向大岭社区居委会交付遗产。 监护人大岭社区居委会委托卓凡法律服务 2019年6月,惠城区统战部副部长、台港澳事务局局长刘世宏,惠城区台港澳事务局局长副局长陈伟春、惠州市统战部市台胞台属服务中心主任古水安等一行与惠城区龙丰街道大岭社区居委会(下称“大岭社区居委会”)书记曾风云前来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下称“卓凡”),就大岭社区内一位年近八旬的台胞陈女士,欲继承其丈夫黄先生(台胞)在台湾所留遗产的相关法律事宜进行咨询。 2019年7月25日卓凡正式接受陈女士的监护人大岭社区居委会的委托,免费为大岭社区居委会承办陈女士继承其丈夫遗产的全部法律服务。 “台湾阿嬷”陈女士的基本情况 “台湾阿嬷”陈女士现年81周岁,1940年4月17日出生于印度尼西亚,祖籍广东新会,系其父亲年轻时从广东新会下南洋到印尼谋生时所生。陈女士于1979年从印尼去台湾,1983年5月1日与台湾国民党军人黄先生结婚,俩人婚后未生育子女。 2003年,黄先生与陈女士夫妇来到惠州市,并在惠城区上排瑶芳小区安家生活。在惠州生活十几年后,黄先生于2014年元月返回台湾,而后于2015年6月17日在台湾病逝,陈女士因不愿返台独自一人留在惠州生活居住,由于年老体弱,平时系由社区工作人员、邻居、义工照顾其起居生活。2016年1月29日陈女士因中风摔倒在地,在积极治疗下陈女士成功保住性命,但因该次中风,导致其患有血管性痴呆,智能处于极重度缺损状态,生活不能自理。为了让陈女士有更好的生活环境,2017年11月7日将陈女士安置在惠州市福利院进行特殊生活照料,由护工悉心看护。 组建专业团队,无偿代理对岸遗产继承 卓凡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围绕该涉台遗产继承事务组建了以律所主任杨择郡为召集人,以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丁雪瑜、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律师赖琳康佳为主要成员的专业服务团队,就涉台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办理流程进行了深入研究。 专业团队立即进入海量的案例检索和论证,经核实,过往案例多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大陆居民继承台湾居民的遗产,但本案系双方均为台湾居民,一方台湾居民的监护人系大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可供参考的案例。梳理了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涉及的两岸相关法律规定及两岸司法机关对遗产继承效力的规定,并且多次与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新北市荣民服务处进行电话沟通以了解遗产继承的相关手续,最终确定了涉台遗产继承的办理方案。在惠州公证处的积极协调及帮助下,卓凡律师与大岭社区居委会迅速办理了相关材料的公证及呈送海基会验证,使得陈女士继承在台遗产的基础性材料得以完成。依据台湾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依法向遗产管理人新北市荣民服务处申请遗产继承。 两岸律师携手合作,成功完成遗产继承 遗产管理人新北市荣民服务处来函告知可进行遗产交付后,涉台遗产继承工作已成功地步入尾声。在进行梳理和转移的过程中,仍然遇到不少的阻碍,例如遗产中涉及股票处理、黄先生骨灰处理等问题,卓凡律师及理维律师在解决上述问题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当事人利益为本、推进两岸司法互助、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的原则,最终于2021年5月11日收到了黄先生28294.30美元的遗产(折合人民币约180277元),为后续照顾陈女士提供了及时的帮助。 该案件或系两岸司法案例中台湾遗产管理人认可监护人系大陆基层自治组织之首例。正是通过利用《民法典》及《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居委会性质和地位进行阐明,才使台湾当局认可居委会作为将具有特别法人资格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民事法律地位,系服务群众的自治组织,推动两岸就遗产继承达成共识,推动跨海继承顺利完成。 本案是两岸人民交往中发生的一宗小小的遗产继承事务,但其所涉法律关系、司法政策以及两岸律师合作,对于促进两岸司法互助,谋求两岸同胞福祉,推动两岸关系向前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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